水泥

水泥助磨剂使用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4/9/3 12:08:21   

(四)正式使用

1、通过工业性试用后,确定稳定性、性价比最好的助磨剂产品作为正式使用的助磨剂。

2、正式使用的助磨剂要相对稳定,使用中发现问题立即反馈给新材料公司解决,每月进行总结并开展成本分析。

3、当子公司工艺及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积极联系新材料公司重新开展实验进行论证后使用;新材料公司配方发生变化时,应主动联系使用单位进行告知,结合使用单位原材料,围绕使用目标不变为原则,重新适配与实验。

六、采购与验收

水泥助磨剂应按GB/T《水泥助磨剂》国家标准规定进行验收,采购助磨剂时新材料公司每批次提供出厂检测报告,每半年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一)采购方式

通过小磨、大磨实验论证,达到实验目标可以使用助磨剂的子公司,在试用前需签订助磨剂采购合同,合同要明确助磨剂型号、掺量、质量指标(根据实验目标进行确定),并对异议处理条款进行明确,子公司合同需报区域供应专业组审核后签订、采购合同报供应部备案。

(二)验收方法

为确保同一品种不同批次助磨剂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满足公司对助磨剂产品质量的要求。达到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目的,供需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约定共同取助磨剂定型产品封存样作为质量验收基准并开展验收。

1、指标检验法

(1)常规指标:开展固含量(与水分二选一)、密度、PH值检测,与定型产品检测值进行比对,评判是否符合要求。

(2)有效成分指标:每季度品质部、供应部分助磨剂生产厂家、分品种随机安排样品送集团水泥及混凝土研究检测中心或有资质的省级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3)正式使用助磨剂后,每批进厂助磨剂进行取样分析,与定型产品封存样进行成分对比,每种成分在规定的范围内即为合格。

注:K、S、W、D、A分别为有效成分、含固量、含水量、密度、pH值;助磨剂定型后,控制值固定,不随批次的变化而变化;液体助磨剂含固量和含水量可选其一。

注:有效成分的检测采用气象色谱法进行。

2、物理性能检验法

每批助磨剂产品进厂后取样,与定型产品封存样进行掺助磨剂的水泥物理性能对比实验(见表2),检验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即为合格产品。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基准空白水泥,每批助磨剂产品进厂后取样,并与定型产品封存样一起,分别进行空白水泥掺助磨剂的物理性能对比实验。助磨剂掺量按内掺法计量,液体助磨剂掺量代替拌合水,将助磨剂加入水中混合均匀后,再进行实验。

经检验,每批助磨剂产品与封存定型产品样的实验结果在误差范围内,即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助磨效果的验收

(1)按生产过程水泥配比进行小磨实验,空白水泥粉磨至比表面积±10m2/Kg,加助磨剂后与空白水泥粉磨相同时间,测定比表面积和45um方孔筛的筛余,加助磨剂后比表面积增加≥10m2/kg,或45um方孔筛筛余降低≤2.0%。

(2)当双方有争议时,采用标准砂为基准物质进行助磨效果检测。加与不加助磨剂进行对比,当加助磨剂后与空白粉磨相同的时间,比表面积增加10m2/kg,或45um方孔筛筛余降低2.0%就视为合格。

4、异议处理

(1)供需双方可在书面协议中约定助磨剂产品的验收项目、封存样保存地点及保存时间。保存时间一般为90天,如有争议,需以书面形式、在助磨剂使用后35天内提出。

(2)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达不成统一意见,则将定型封存样和正在使用的助磨剂(双方共同取样),送集团水泥及混凝土研究检测中心或省级质检机构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3)供需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做好助磨剂的交货与验收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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