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水泥 >> 水泥前景 >> 这样搅拌水泥,或将面临元以上
看似简单的行为,其实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者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强化日常巡查管理,扎实做好市政道路执法工作,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遏制违法破坏道路现象,为广大市民出行道路安全提供强力保障。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