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

刑民交叉专题刑民交叉案件的罪与非罪两个

发布时间:2022/6/30 21: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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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系冠文刑辩团队陈豪律师参加南京市律协“百名刑辩律师训练二期工程”课后作业分享。

案例

甲个人和乙个人约定,由甲负责提供水泥,乙负责销售,乙每吨抽取固定数额的报酬,双方签署《合作销售水泥协议》,约定单价暂定为不低于元每吨,随行就市,确定销售之前双方沟通定价,甲方提示近期市价要上涨,乙方表示知晓。一周之后乙销售完部分水泥,告知甲是元一吨,共0吨,乙代收货款并提供了伪造的结算单给甲,后甲得知乙是按元每吨进行销售,乙将差价万元拿走,甲问乙追讨,乙拒不返还。

主要问题

本案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分析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主要从两个步骤进行论证。步骤一:从法秩序统一性角度,考察前置法对于待处理案件的态度,即论证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具有违法性;步骤二:从刑法谦抑性角度,考察违反前置法行为是否必须上升为刑事犯罪,即论证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责程度。

步骤一:从法秩序统一性角度,考察前置法对于待处理案件的态度,论证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具有违法性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必须遵循法秩序的统一性,在民法上合法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反过来说,唯有民法所要反对的行为,才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首先应当考察其中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违法性,防止将前置法上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在刑法上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存在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但乙销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虽保持甲不低于元每吨的收入,但通过隐瞒价格的方式,侵害了委托人甲的既得利益,乙属于不当得利。即本案存在民事上的违法性。

步骤二:从刑法谦抑性角度,考察违反前置法行为是否必须上升为刑事犯罪,论证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责程度

在民事违法不存在时,应当断然否定待处理案件中行为的犯罪性,但当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时,应当结合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等原则进行定性。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定位属于第二次法,如果民法、行政法能实现有效的干预与规制,就不需要刑法的介入,反之才需考虑刑事归责的可能。同时,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

那么,乙的违约行为能否上升为刑事犯罪?

本案中,乙的确存因违约行为,存在在民事上的违法性,但只不过是为刑法定罪提供了“底限支撑”,最终能否定罪,首先看乙的违法行为能否被民商法所允许或容忍,运用民事法律能否对本案中乙的侵权行为实现有效干预,根据目前我国民商法规定以及民商事法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态度,该违约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民事途径予以解决。对此,《刑事审判参考》第号高淑华、孙里海合同诈骗案,第号黄钰诈骗案均有观点论证,如黄钰诈骗案中,“如何把握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问题上,裁判观点认为,要看被骗人能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那么,本案中,乙的危害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罚是否具有无可避免性?笔者认为,本案中,对乙是否有刑事归责的可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首先看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乙行为侵害的客体为财产权,且乙对于销售款的占有属于合法占有,结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难以认定为诈骗或盗窃犯罪(要求非法占有并具有处分意识),但乙的行为可以解释侵犯了侵占罪保护的法益,符合侵占罪犯罪构成要件。但根据法律规定,侵占罪在侵害个人利益时一般是告诉的才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主编的《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对侵占罪予以说明:考虑到这种犯罪行为中,有些行为人往往是基于一时的贪欲,临时产生犯意;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当事人之间往其邻居、同事,甚至是朋友关系,因此,本条对侵占罪的构成条件予以严格的限制。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罪属于自诉案件。同时,本罪本身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界限就较为模糊,本案中,对于既得利益的侵占还区分于对保管财产的直接侵占,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益的侵害程度相对较低,同时,本案中,根据约定乙应当从销售中抽取提成作为报酬,因此本案中还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其他经济纠纷,此时,认定乙构成财产类犯罪应更加谨慎。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难以对乙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宜以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无需刑法谦抑性原则,即当然不能定罪;在罪与非罪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下,需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判断是否需要定罪。本案中,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乙不进行刑事追责才能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否则基本无法体现该原则的适用空间,但并非所有自诉案件或分歧较大案件均不定罪,具体案件还应根据上述两个步骤具体分析,毕竟法律如何适用也是价值判断的结果。综上,笔者认为,根据侵占罪的特征与本案具体案情,以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相关指导案例,本案不宜以犯罪处理。

律师简介

陈豪律师

专职律师

陈豪律师,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办公室律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冠文刑辩”团队成员,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南京市律师协会“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学员。入职以来,主办、参办近百件刑事案件。

年被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被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评为“年度优秀律师”“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年度优秀党员律师”,相关业务成果被评为“理论研究奖”“十佳案例奖(之首)”“优秀文书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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