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

——发生在陕西西安、咸阳、渭南三地公安机关的咄咄怪事

反映人:赵工厂,男,年5月10日生,身份证号:61212805,汉族,陕西由盛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由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陕西蒲城县孙镇刘家洼村二组,年7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以下简称“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莲湖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在家;年10月29日,莲湖区检察院这同一事情变更罪名以“盗窃罪”将报案人起诉;莲湖区法院于年12月1日、年8月4日两次开庭审理后于年9月9日作出()陕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以滑稽可笑的“盗窃罪”判处反映人三年有期徒刑,反映人对此犯有严重错误的判决坚决不服,已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陕刑初号这一严重错误的刑事判决书,宣告上诉人无罪。联系

反映人认为:(一)、一审莲湖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赵工厂构成盗窃罪是严重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普通百姓者能理解什么行为是盗窃犯罪。根据此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需至少要三个构成要件,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其一,嫌疑人要有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目;其二,为达到此非法目的,嫌疑人采用的手段是秘密的;其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必需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反映人认为:其一、反映人等根本没有非法占有本案所谓被害人范斌斌的陕A3FQ98大众朗逸牌轿车的目的。

反映人等的真正目的是:采用数千年来民间常用的,通过扣押、留置债务人财物的催债方法,催促债务人之一的范斌斌还债。因此,催促债务人之一的范斌斌还债才是反映人等的真正目的,扣押、留置范斌斌的陕A3FQ98大众朗逸牌轿车(评估价为:元)只是为达到尽快回收欠债而采用的手段方法。只要债务人之一的范斌斌或另一共同债务人刘闯将其所欠的元混凝土款还给反映人等,反映人等便会立即将所扣车辆陕A3FQ98还给范斌斌。

其二、反映人等没有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范斌斌的陕A3FQ98大众朗逸牌轿车,而是采取公开借用,借到手后顺便扣押催债。。

为了说清反映人等没有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范斌斌的A3FQ98大众朗逸牌轿车,有必要先简介一下本案案情如下:

赵工厂系陕西由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由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龙龙(已因此案以盗窃罪被莲湖区法院判刑1年10个月)系“由盛公司”的业务员。董龙龙与范斌斌系朋友关系,范斌斌与刘闯系朋友关系。年初,董龙龙经朋友范斌斌介绍,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只是口头说了一下便于与刘闯开展混凝土供货业务。由于事先董龙龙与刘闯不认识,害怕到时收还货款;刘闯也害怕董龙龙供货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或者混凝质量问题不好处理,但双方都相信中介人范斌斌,于是,从供混凝土一开始,董龙龙就通过范斌斌向需方刘闯催收相关款项,董龙龙承诺每收回一笔款项都给范斌斌一定的提成;刘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也不愿直接和董龙龙打交道,几乎支付的每一笔款项都是支付给范斌斌,然后又通过范斌斌支付给董龙龙所在“由盛公司”一方(见一审判决书第5页9-20行刘闯证言)。

从本案事实来看,范斌斌在供方由盛公司业务员董龙龙与需方刘闯之间所起的作用不仅仅是中介人,还具有双方生意付款、供货的保证人的作用。

至年8月,由盛公司对账后认为刘闯尚有元货款未结,董龙龙向范斌斌催要过多次未果。

刘闯在其前述证言的最后部分讲:他还欠由盛公司4万元,他与范斌斌曾一起至关山淘宝城工地讨过帐,关山淘宝城结清了货款,但他没给范斌斌结清(注:是否真的没给范斌斌?不排除刘闯为其朋友范斌斌开脱罪责而说谎)。

为了向开始还守信用,最后不守信用的范斌斌、刘闯催帐,赵工厂与董龙龙商议,采用数千年来民间惯用比较有效的扣押财物的方法,把中介人加保证人的范斌斌的车扣下来,给范斌斌一点压力,让其尽快把尾款支付了,然后再把车还给范斌斌。

反映人等为什么不采用法律诉讼的方式要债呢?众所周知,这些年法院的案子堆积如山,有不少法官直接累死在工作岗位上。因为法院案子大多,逾期结案是常有的事情,一个民事案子通常打完一审、二审需两年左右的时间,而且打完官司之后又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而反映人一方只有元的债权,值得耗两年左右的时间去法院打官司吗?

年8月9日晚,董龙龙带朋友王波等人与范斌斌约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普罗旺斯酒吧喝酒。22时许,董龙龙以接人用车为由借用范斌斌的车(车牌陕A3FQ98),范斌斌同意后便将车钥匙交给董龙龙的朋友王波去接人。王波从范斌斌手中接过车钥匙将车开走后,董龙龙借故上厕所为由离开酒吧,并让王波将范斌斌的车交给他。过了约二十分钟,范斌斌向董龙龙打电话、发短信问怎么回事?董龙龙说,我把你车开走扣下,你把你中介保证的刘闯所用混凝土尾款结清,车立马还给你。我到工地上(施工方)要过七八回,人家说帐已给你们结清了。但范斌斌否认去阎良工地上结过帐……(此段借车的基本事实莲湖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及莲湖区法院的判决书均已认定)

三个月过后,即年11月初,由于范斌斌等分文未付欠款,董龙龙急着用钱,就向蒲城县中昌车行暂借了元,承诺三天还清,并将范斌斌的车临时抵押给该车行以示信用。其间(11月6日),由于莲湖分局西大街派出所插手此民间经济纠纷,要求董龙龙将车交回派出所,董龙龙认为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是不对的,于是便把车从中昌车行开出交给了赵工厂。

赵工厂咨询了许多公、检、法、律人士,明知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是非法的,但碍于众所周知的公安机关的权势,还是将车于年1月交给了董龙龙的母亲,让董龙龙的家里人将车交给莲湖分局。

年3月30日,董龙龙的妹妹董娟娟将车送至莲湖分局西大街派出所。

从本案的上述真实案情来看,董龙龙等根本没有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范斌斌的车辆,而是采用公开借用的方式,借走后以欠混凝土尾款元未还为由暂时扣下,并承诺只要还清尾款,立即归还所扣车辆。

为此,反映人认为:反映人等一没有非法占有范斌斌的陕A3FQ98大众朗逸牌轿车之目的,二没有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该车,故,反映人等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董龙龙被莲湖区法院以根本不沾边的、令人笑掉大牙的“盗窃罪”另案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

因董龙龙事先与报案人通过气,反映人系由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推定反映人系主犯,于是,莲湖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反映人有期徒刑三年。

(2)、如果硬要将盗窃罪的恶名强加给上诉人等,那么年4月20日夜发生在反映人咸阳市三原县冯家村由盛公司场地9台水泥罐车及年12月某日夜发生在渭南市富平县龙桥村苗西盛所开加油站内一台水泥罐车、一台混凝土泵车被数十歹徒抢劫开走案就构成抢劫罪,三原县公安局、富平县公安局相关人员拒不立案的行为就涉嫌徇私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1、年4月20日夜,二十余人歹徒冲进三原县冯家村由盛公司场地,有三五歹徒将冲进公司办公室,将报案人控制在办公室不许动,动了就要打报案人;十多歹徒将由盛公司十几名员工囚禁在宿舍内,威胁谁要是敢出去就收拾谁……十几名员工看对方来势凶恶,且人数众多,谁也不敢动,透过窗户眼睁睁地看着歹徒以讨债为由将年、年早已落户为反映人的9台水泥罐车抢走(注:车牌号分别为:陕EA;陕E;陕E;陕EA;陕EA;陕E;陕E;陕EA;陕EA)。此案应由三原县公安局管辖。

2、年12月某日晚,二三十人冲进由盛公司车辆临时停靠的富平县龙桥村苗西盛所开加油站内,囚禁看门老汉于门房内不准出来,否则就对看门老汉不客气!将年1月8日已落户在报案人赵工厂名下的一台价值多万元的混凝土泵车(陕EA)、一台价值40余万元的水泥罐车(陕EA)抢走。为了销毁罪证,这伙歹做案时还砸毁了加油站的摄像头。此案应由富平县公安局管辖。

上述两起抢劫案发生后,反映人便向三原县公安局、富平县公安机关报了案,三原县公安局徐木派出所出警抓了一个歹徒审问后认为和反映人一方有经济纠纷,但认为这种暴力抢车扣押的方式不对,对当晚被抓歹徒拘留了一日,其余均不追究。

富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则直接推定双方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从此以后,报案人就认为只要双方有经济纠纷,债权人即使抢劫了债务人的财物也不构成犯罪。

但是,莲湖区公、检、法的做法却彻底否定了三原县公安局、富平县公安局的说法,颠覆了反映人的认知。

为此,年9月23日,反映人手持莲湖区法院的()陕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再次到三原县公安局、富平县公安局报案。

三原县公安局一同志详细看了莲湖区法院的判决书后失声哂笑:借车后扣押,不是秘密窃取行为,这怎么能构成盗窃罪呢?随后又说,同在法律行道,我们也不好评说什么。当反映人要求立案,不立案请给个书面东西时,公安人员要求提供被抢车辆系反映人所有的证明。反映人向公安人员提供了部分车辆(陕EA、陕E、陕E)系反映人反有的查询证明,其它车辆的档案查不到了,请求公安机关查找,未得许可。

富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警号为的警官按到反映人的报案材料及莲湖法院的前述判决,详阅后起身说要给领导汇报……约半个小时后返回说,领导说年已处理过了,不能立案,并将报案材料等递给反映人,拒收材料。

反映人说:年就没有立案,现在有了新证据(判决书)还不立案就给一个不立案的书面材料,也方便反映人向上面反映。但该警官拒绝给任何书而材料。

反映人指着该派出所立在报案室的一块牌子说,你们这牌子上不是写着:严格落实对群众上门报案“三个当场”:一、当场进行报案登记计;二、当场接受证据材料;三、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你们说的一套,做的又是一套。不要说立案,连个报案材料都不收!

该警官低头不语,反映人只好离开。

如果莲湖区公、检、法的前述办案是正确的,那么三原县公安局、富平县公安局的做法就一定是错误的,就涉嫌徇私枉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说三原县公安局、富平县公安局的作法是正确的,那么莲湖区公、检、法的前述做法就是错误的。

同样都是催收债务,同样都是一个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安机关,为什么三原县公安局、富平县公安局对因经济纠纷引发的严重团伙暴力“抢劫案”都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立案办理,而莲湖区公安局却把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公民个人借车并扣押催收债务案,硬指鹿为马说成令人笑掉大牙的“盗窃案”来办理?且莲湖区检察院、法院竟然对莲湖区公安局的非法行为非但不予以纠正,反而是错上加错,官官相护呢?

(三)莲湖区公安局在本案中的作为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是徇私枉法行为。

上图:现在公安机关的机动车档案中仍能查到上列被抢走的5台车仍登记在赵工厂名下,其它被抢车辆已查不到信息,不知何因。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以上情况,请各级领导明察后予以纠正

此致

各级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各界媒体

反映人:赵工厂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1、莲湖区法院()陕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2、部分车辆情况查询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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