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

招标文件中清单描述错误,投标人能否以此调

发布时间:2025/7/20 13:45:19   

某市政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其中雨水工程中φ

水泥搅拌桩,在图纸说明中“止水帷幕位于现状铁路坡脚线外侧现状楼房外侧,采用单排水泥搅拌桩,桩径0.7米,咬合0.2米,桩长8米,采用42.5MPa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入量15%,水泥搅拌桩长度共m,实施范围详见排水平面图”。排水平面图中明确画出m是水泥搅拌桩的范围长度。如果计算桩的实际长度应为米。招标清单列项中φ

水泥搅拌桩给出的长度是米,特征说明中注明做法详见施工图纸。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按米配的价格,综合单价是元/m。在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以实际施工长度为米为由,要求按米*作为结算金额,审计方认为清单列项长度是米与施工图纸对应均应为范围长度,投标时施工单位应该考虑实际长度去配价格,现图纸没有发生变更,结算应该按投标的米*元/m进行结算。请问哪方正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问题的关键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到底是按照范围长度来还是实际长度要求投标单位进行投标报价的。既然在单位的选择上,采用平面单位和纵向单位上之间差了十倍,那么投标人在投标时所报的价格也会相差接近十倍。我们在探究当事人内心真意时,应该基于诚信原则,基于习惯进行理解。显然元/米的价格所对应的单位应该是实际桩长,因此笔者认为最后在解决时,应该去看一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要求的是按照范围长度还是实际长度进行报价。与招标人故意要求按照范围长度进行报价相比,笔者更倾向于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出现编制错误,毕竟按照清单计量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水泥搅拌的计量也应该按照是实际长度列项的。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2.2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和第8.2.2条:“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如果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那么就应该由发包人对其错误负责,按照实际的米的长度据实结算。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我们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也要基于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有两层含义,既要求“说话算话”,也要求“不害人”,现在审计按照米进行结算的做法是不诚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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